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株洲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园暨湖南工业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园(以下简称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健康快速发展,规范大学生创业孵化园的管理,保证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为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平台,为社会培养高素质创业型人才,为高校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创业孵化园由株洲市人民政府和湖南工业大学联合创建,按照“政府扶持,学校主办,市场运作,集中管理,突出特色,区域共享”的建设原则,依托株洲市地方产业和株洲市高校专业特色,重点以科技创新、文化创意等为主要业态,是大学生的校内创业教育、创业实践基地,具有孵化器的功能。
第三条 准许进入大学生创业孵化园的公司为株洲市高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及毕业两年内的毕业生为主体创办的公司,分为见习创业公司和独立法人创业公司。见习创业公司是指为满足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需要而组建,仅在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创业孵化中心登记注册并运行的经济组织,也称预孵化企业;独立法人创业公司是指入驻创业孵化园、大学生组建的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登记注册的从事经营管理的法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是大学生创业孵化园的孵化企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大学生创业孵化园由株洲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和湖南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领导小组联合指导工作,创新创业学院负责整体管理,下设创业孵化中心(设在湖南工业大学创新创业学院)和大学生创业孵化园专家顾问团(以下简称专家顾问团)。
第五条 创新创业学院职责:
1、负责编制大学生创业孵化园的发展规划;
2、指导创业孵化中心和专家顾问团开展大学生创业孵化园的管理工作;
3、统筹规划和落实大学生创业孵化园的各项工作,聘请校内外专家、创业成功人士担任大学生创业孵化园专家顾问;
4、负责对申请入驻的创业企业进行审批,负责对大学生创业团队进行考评和奖惩;
5、积极争取省市区有关部门对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政策和措施;
6、其他有关大学生创业孵化园的决策。
第六条 创业孵化中心职责:
1、制订和发布大学生创业孵化园的具体管理制度,负责园区的日常管理、对外宣传和联络;
2、协调入驻孵化园的企业与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关系;
3、受理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入驻企业的申请、以及评审工作,办理创业企业的入驻和出园手续;
4、对园区入驻创业企业实施过程进行监控和管理;
5、代收创业企业孵化期间需支付的相关费用;
6、落实各创业企业的评估奖罚和转接,以及各类材料的归档工作;
7、协助入驻企业进行企业宣传、推广等工作;
8、为创业企业推荐指导教师、创业导师,进行运行指导、协调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9、建立和健全大学生创业孵化园服务体系,为创业企业提供服务,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和措施;
10、对大学生实施创业培训。
第七条 专家顾问团职责:
1、负责对入驻孵化园的创业企业进行遴选、考评等;
2、为入驻孵化园的创业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和项目建设指导。
第三章 创业企业的入驻条件和入驻程序
第八条 入驻条件
1、创业企业负责人原则上须是株洲市全日制在校或毕业两年内的大学生,具有较高的素养和品质,懂政策、重信誉,有一定的经营能力,且学有余力,要求大学二年级(含)以上学生;
2、创业企业成员应积极上进,乐观执着,有良好的职业技能和团队协作精神;
3、创业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或良好的市场潜力,鼓励创业企业与专业、学业相结合;
4、大学生创业企业可分为科技类、创意类、服务类和商贸类,科技类、创意类公司优先入驻大学生创业孵化园;
5、创业企业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6、创业企业必须自觉遵守大学生创业孵化园的相关管理制度,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7、创业企业应具备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的能力;
8、创业企业入驻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后,必须保证能在园区正常开展工作。
第九条 入驻程序
1、提交申请入驻材料:
(1)《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入驻申请表》、创业计划书;
(2)负责人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学生成绩单等。
2、创业孵化中心初步审查后邀请专家对创业企业进行评审,综合平衡后审批入围;
3、评审入围的创业企业经过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为入园企业;
4、创业企业制定本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组织团队成员学习大学生创业孵化园的管理规章制度,培养团队精神,努力营造企业文化;
5、创业企业与创业孵化中心签署入驻孵化协议、交纳入园保证金1500元(出园时根据物品损坏程度给予退还),并办理其它相关手续。
第四章 大学生创业孵化园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大学生创业孵化园为入驻企业提供以下支持:
1、免费为入驻企业提供办公场地、办公桌椅、办公电脑、空调、资料柜、互联网等基本办公设备;
2、指导或协调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变更,以及银行开户等手续;
3、提供政策咨询,联系有协作关系的咨询公司为创业企业提供技术与管理的咨询服务;
4、定期举办优秀创业企业经验交流等形式多样的创业沙龙,促进创业企业团队管理水平共同提高;
5、运用多种方式宣传介绍创业企业;
6、为入驻企业提供相关培训;
7、协助创业业解决其它有关事宜。
第五章 大学生创业孵化园的管理
第十二条 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对申请入驻的创业企业一律实行合同制方式进行管理。创业企业负责人在接到入驻批准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必须与创业孵化中心签署入驻孵化协议,根据入驻申请和孵化协议规定的经营范围开展创业活动。
第十三条 见习创业企业的预孵化期为六个月(每三个月考核一次,决定继续预孵化或退出,按一定比例更新入驻项目),独立法人创业企业创业孵化期一般为两年(每年考核一次,决定继续创业孵化或退出,按一定比例更新入驻项目)。
第十四条 入驻企业须遵守以下规定:
1、创业企业应在协议指定区域内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严禁将孵化园场地转让或转租给他人使用;
2、创业企业不得擅自对园区既定的格局和装修等进行改造,如确需业务需要增加装饰项目,装修方案需经创业孵化中心批准方可施工;
3、创业企业的整体设计要规范化和个性化相结合,美观大方,门牌统一规格;
4、创业企业在园内举行大型活动,需提前三天到创业孵化中心报批;如有校外人员参加,需提前一周进行报批;
5、创业实施过程中,涉及改变预定项目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或延迟等,创业公司负责人须提前15天向创业孵化中心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6、各创业企业在大学生创业孵化园的统一管理与指导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每月末需向创业孵化中心上报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等,支持创业孵化中心完成相关的统计工作;
7、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湖南工业大学校纪校规,合法经营、诚信经营;
8、积极支持、协助和配合创业孵化中心开展各项工作;
9、遵守大学生创业孵化园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孵化协议,对不服从或违反管理规定的创业企业,创业孵化中心有权中止孵化协议、收回场地,必要时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安全、卫生管理
1、各创业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大学生创业孵化园作息时间,不得擅自让管理人员提前或推迟开门;
2、各创业企业必须做到离开园区时,锁门关窗,关闭电源;
3、各创业企业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严禁增设使用任何大功率电器;
4、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内严禁任何人员留宿;
5、由于创业企业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损失由创业企业承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6、各创业企业不得私自动用其他创业企业或管委会的办公设备,需妥善保管好本企业所使用的各项设备,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各项设备如有损坏或遗失,需照价赔偿;
7、各创业企业成员无论发现任何安全隐患,应立即向保卫处或者创业孵化中心报告。
8、各创业企业须保证自己区域内干净整洁,同时有义务维护公共区域内的环境卫生。
第六章 创业企业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六条 创业企业的考核
1、创业孵化中心对入驻的创业企业分中期和期满进行考核。
2、考核程序
(1)创业孵化中心发出书面通知;
(2)创业企业根据评估考核要求准备材料;
(3)创业孵化中心组织有关人员对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相关调查;
(4)根据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打分;
(5)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布。
3、评估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种。入驻创业企业在评估考核中,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核不合格:
(1)创业企业入园后,未按要求在园区内开展工作,项目开展连续两周处于停顿状态,致使创业企业用房经常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
(2)连续两次未能向创业孵化中心上报相关材料,或所报材料内容不真实,通知整改无效;
(3)连续三次未能按时向创业孵化中心上报相关材料;
(4)创业企业出现重大安全事故;
(5)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或校纪校规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超出业务规定范围,从事与申报经营内容无关的商业活动;
(7)不按规定时间交纳应缴费用;
(8)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
(9)因安全问题,受到二次及以上警告;
(10)因卫生问题,受到三次及以上警告。
4、创业企业考核时需提交评估考核自评表、内部管理制度、财务报表、团队人员花名册,必要时还需提交业务统计表和合同复印件、团队成员在创业方面获得的荣誉材料等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的效用
1、考核优秀的创业企业,授予“优秀创业企业”或“创业之星”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考核不合格的创业企业要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勒令退出大学生创业孵化园;
2、期满考核为合格及优秀的见习创业企业,可继续在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入驻孵化;期满考核为不合格的见习创业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后退出创业孵化园。
第七章 创业企业的退出
第十八条 期满退出
入驻大学生创业孵化园的创业企业与管委会合同期满,离开大学生创业孵化园自主经营,到创业孵化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后退出。
第十九条 申请退出
因创业企业内部问题,企业负责人向创业孵化中心提出退出申请,经创业孵化中心审核,终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退出。
第二十条 勒令退出
对严重违反大学生创业孵化园管理规章制度或考核不合格的创业企业,创业孵化中心可提出终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勒令退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湖南工业大学有关管理条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创业孵化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一:
株洲市 湖南工业大学 |
大学生创业孵化园企业入驻孵化协议 |
附件二:
附件三:
株洲市 湖南工业大学 |
大学生创业孵化园企业入驻申请表 |
附件四:
株洲市 湖南工业大学 |
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入驻企业工作人员登记表 |
附件五:
株洲市 湖南工业大学 |
大学生创业孵化园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 |
附件六:
株洲市 湖南工业大学 |
大学生创业孵化园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 |
湖南工业大学创新创业学院
株洲市(湖南工业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园
二○一六年十月